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吉*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吉*于2014年1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向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向吉*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日
(2014)溆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丁*与被告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张**与被告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柳*与被告肖**、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舒**与被告肖**、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被告肖**、徐*、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舒**与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向理尚与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贺**与石**、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石**、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荆**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