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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溆民二初字第160号原告丁*与被告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与被告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丁*于2014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4元,减半收取92元,由原告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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