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永*与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经和解为由,于2014年2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向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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