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许**与被告贺显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于2014年3月19日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显叶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许**撤回对被告贺显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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