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本院查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某某诉被告邓某某、江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文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10元,减半收取805元,由原告文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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