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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与韩*、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45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利息按2%计算,自2014年8月5日起计算至还清为止);2、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原告与被告韩*是朋友关系,通过韩*认识了被告陈*。

二、原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原告系公司股东,年收入一百万元以上。

三、被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原告称被告韩*曾是一家服装厂的老板。

四、原告出借款项资金来源:自筹。

五、被告韩*借款的用途:资金周转。

六、被告韩*借款的数额:45万元。

七、原告向被告韩*支付款项的方式:2014年8月5日、8月6日,原告从其中**银行账户***********分两笔转账共计45万元至被告韩*银行账户***********。

八、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有。原告作为出借人、被告韩*作为借款人于2014年8月5日签订了一份《个人借款合同》(以下或简称借款合同)。

九、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有。被告韩*于2014年8月5日向原告出具收据,内容为:u0026amp;amp;ldquo;今收到孙新杰转账(用途:收款人韩*的借款)人民币肆拾伍万元整(¥450000.00元)。收款人:韩*。日期:2014年8月5日。u0026amp;amp;rdquo;

十、还款约定: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期限为2个月。

十一、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2%/月。

十二、违约责任如何约定:借款合同第三条约定,一旦借款方违约,出借方有权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措施:(一)按中**银行的规定计收罚息和复利;(二)要求借款方立即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借款,或以合法程序处分本合同项下的抵、质押物以清偿全部借款和利息,或要求担保人履行保证责任;(三)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十三、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数额:无。

十四、被告借款后偿还利息数额:无。

十五、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有。被告陈*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于2014年8月5日向原告出具《保证担保书》。

十六、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从何时开始无法联系被告:起诉之前。

十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无。

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借款应当归还。原告与被告韩*于2014年8月5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本金为45万元,借款期限2个月。被告陈*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于2014年8月5日向原告出具《保证担保书》。原告于2014年8月6日支付全部借款,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韩*应返还借款。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利息为每月2%,该约定超出法律规定,被告返还借款利息的计算标准本院根据原告的请求和法律规定确定为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被告韩*应及时返还原告借款45万元及自2014年8月6日支付利息。对于原告过高的利息诉求,本院依法予以驳回。被告陈*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韩*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两被告不答辩不举证不应诉,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韩*应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偿还原告孙**人民币45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4倍计算,自2014年8月6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

二、被告陈*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孙**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50元(原告已预交8050元),由两被告负担。保全费277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本案公告费(含原告已预交的公告费及可能公告送达费用,原告可在申请执行时一并凭单主张),由两被告负担。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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