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许*红诉被告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叶**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不在深圳发生,且被告常年不在深圳生活,现准备将户籍迁往原户籍地安徽省宿松县为由,认为本案应当由安徽**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从性质上说,属于广泛的合同纠纷。依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XXXXXXXX,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故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被告叶**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本案管辖权异议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被告叶**承担。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