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飞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飞未在接到诉讼费交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按时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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