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二被告所有的价值130万元的财产,并由案外人吴**提供其自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摩尔城1-3栋XXX号房产(房产证号:6000XXXX)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告黄**、李**的银行存款13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查封案外人吴**所有的位于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摩尔城1-3栋XXX号房产(房产证号:6000XXXX)。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