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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诉黄*甲、黄*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请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从2012年4月6日起计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诉讼费由两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

被告黄*甲、黄*乙经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相关情况

一、原、被告之间的关系:同乡及朋友关系。原告提交普宁市公安局大坝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反映,两被告为夫妻关系,已生育三名子女。

二、原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原告自称经营油站。

三、被告从事的行业、收入情况:原告称被告从事土方建设等工作。

四、原告出借款项资金来源:自筹。

五、被告借款的用途:生意周转。

六、被告借款的数额:100万元。

七、原告向被告支付款项的方式:转账。原告提交由农业**源支行出具的转账回单反映,2012年4月6日,吴*在该日将100万元由其农行账号转账到被告黄*乙农行账户中。

本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吴*接受了本院询问,其确认不认识两被告,原告与其父亲相熟,原告借用其名义在农行开具了账户,并由其通过网上银行操作通过该账户转账了100万元给被告黄*乙。

八、双方是否签订借款合同:已签订。2013年2月6日,原告与被告黄*甲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内容是被告黄*甲确认在2012年4月6日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并由原告委托吴*向被告黄*甲指定收款人黄*乙的中**银行的账号转账支付。

九、被告是否向原告出具借条及收条:已出具借条,出具时间是2012年4月6日。

十、双方是否约定还款期限:借条中约定为三个月。《还款协议》中约定在2013年5月6日前偿还。

十一、双方对利息如何约定:借条中未约定利息。《还款协议》中约定从到账之日起,按月2.5%计算利息。

十二、是否存在保证或担保事宜:无。

十三、被告借款后偿还本金数额:无。

十四、被告借款后偿还利息数额:无。

十五、原告在起诉前是否催促被告还款:已催促,但两被告下落不明。

十六、如被告下落不明,原告从何时开始无法联系被告:起诉前。

判决结果

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黄*甲向原告借款100万元,原告提交了借条、《还款协议》、转账记录及本院对受托转账人吴*的调查情况为凭,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由于两被告为夫妻关系,且借款转账到被告黄*乙的银行账户,因此两被告应当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利息。由于双方约定2.5%/月的利息折合年利率为30%,高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因此超出部分不予保护。两被告不答辩不应诉不举证,依法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甲、黄*乙归还原告方某某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中**银行规定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2年4月6日计至本判决确定付款之日止),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800元(原告已预交),由两被告负担。保全费5000元,因未采取保全措施,本院凭交款单据予以退回。公告费(含已交及可能公告送达判决书需预交部分)由被告负担,原告可在申请执行时凭交款单据主张此款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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