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飞诉被告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飞未在接到诉讼费交纳通知单之日起7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按时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
邓**与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涂红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ye
杨*与邱**、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郭**与李**、袁**、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江**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房某某诉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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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曾小良诉被告马*、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