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10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蔡**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97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748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