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诉被告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4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对被告蔡**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1600元(原告已预交),因撤诉减半收取5800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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