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接到交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按时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李**诉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郭**与王君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廖**与向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余远程与王振兴郑卫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雍向前诉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与剧修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刘**,谢**,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酉志成与颜湘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罗**与深圳市**限公司(下称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