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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与深圳市**限公司(下称华**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张**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一、案件事实:2012年9月27日,原告与被告华**公司、张**、杨**签订《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由被告华**公司和张**向原告借款20万元,借款期限为1个月;被告杨**为华**公司和张**作担保,担保期限为被告华**公司和张**还清全部借款本息之日止。2012年9月27日,案外人受原告委托转账给被告华**公司19万元;2012年9月28日,原告支付给张**现金1万元。

2013年7月18日向本院起诉,并被本院依法受理。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昌公司与张**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10月28日起计付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2、被告杨**承担连带责任;3、三被告承担案件受理费。

三、被告华盛昌公司答辩:1、公司登记发生变更,只能根据前手股东反映的情况和交接的账目答辩;2、借款合同确实有公司盖章,也确实收到深圳市**有限公司转账的19万元,但与原告无关,且与原告起诉的20万元对不上;3、合同中未约定利息,不合常理和惯例,故虽签了合同,但没有实际履行;4、即使借款存在也是被告张**所借,与公司无关;5、公司已经资不抵债,且有别的案件在诉讼中,原告实现债权的可能极小。

四、被告杨**答辩:我是喝醉酒的情况下在合同上签字的,我是借款的见证人,不是担保人,我签字时不知道签的是担保人;事后,张**已经放弃了我的担保责任,原告也曾经放弃了我的担保责任,但原告写了放弃我的担保责任后又撕掉了。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本案中,借款人是被告华**公司和被告张**,双方签了借款合同后,原告已经将20万元支付了被告华**公司和被告张**,有原告提交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转账凭证及情况说明等证据予以证实,现原告主张上述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支持;原告主张的借款利息,因《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中未约定借款利息问题,故应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开始计算至本院确定还款之日止;原告主张从2012年10月28日起计付至付清借款之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付的利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杨**在《抵押担保借款合同》上签字担保,应对上述两被告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责任。被告华**公司否认借款的答辩,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被告杨**称其在醉酒的情况下所签的字、且是签见证人不是担保人的答辩,与事实不符,依法不予采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深圳市**限公司、张**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罗**借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该两被告自2013年7月18日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罗**。

二、被告杨**对上述两被告所欠原告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罗**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50元,保全费1520元,合计3670元,由被告深**有限公司、张**负担,被告杨**对该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状深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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