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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诉被告芮镇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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