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伟诉被告芮镇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5元,不予退还。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二日
冯昌*与王*,戴雨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康**与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叶**诉谭**、杨**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黄**与深圳市**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张**与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丁**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被告韩**、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肖**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