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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蔡**、林泽户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经公告送达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相关情况

一、案件基本事实:2012年7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30万元,被告出具《借据》给原告确认借款30万元,并承诺于2012年12月28日前偿还;当日,原告通过转账支付给被告27万元。2012年7月3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7万元,被告出具《借据》给原告确认借款7万元,并承诺于2012年8月9日前偿还;当日,原告通过转账支付给被告10万元。借款到期后,被告并未偿还原告借款。

原告于2013年5月29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并被本院依法受理。

因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原告预交公告费700元。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37万元自起诉之日起的利息;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裁决结果

本院认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肖**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借款本金人民币37万元;被告肖**自2013年5月29日起至本院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张**。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66元,公告费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三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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