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与被告刘**、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接到交费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预交诉讼费,亦未按时申请减、免、缓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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