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林涵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深**有限公司出具《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胡**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