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
上述三案件受理费4575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287.5元,由原告张XX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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