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与被告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于2014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张**名下的位于龙岗区布**城怡华楼5座4B的房产(房地产证号:60××31),查封价值以798000元(币种:人民币,下同)为限。原告周**自愿提供其名下的位于罗湖区莲塘罗沙路东方.尊峪花园雍景阁2-7D的房产(房地产证号:20××66)作为上述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周**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查封被告张**名下位于深圳市龙岗区布吉街道大芬村茂业城怡华楼5座4B的房产(房地产证号:60××31),查封价值以798000元为限;
二、查封原告周**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莲塘罗沙路东方.尊峪花园雍景阁2-7D的房产(房地产证号:20××66)。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