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罗*与范*、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与被告范**、钟**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原告于2013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罗**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147.5元,减半收取1573.75元(原告已预交3147.5元)由原告罗**负担,余款1573.75元可申请法院退还。公告费6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七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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