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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黄*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被告于2011年10月30日以建房为由向原告借款两次,金额分别是人民币30000元、人民币22500元及港币3500元。借款时被告承诺在年底分红时还清所欠款项,但被告却一直拒绝返还借款。原告曾多次向被告催要,但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截止至起诉之日,被告仍未归还借款。原告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现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理应返还。但被告拒绝返还借款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原告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向被告主张利息。综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1、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2500元、港币3500元及人民币52500元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3年5月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未应诉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1年10月30日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条》,借条分别写明:u0026ldquo;本人黄彩连借黄**现金30000元,限今年分红还清,借款时间2009年10月u0026rdquo;;u0026ldquo;本人黄**借黄**现金22500元、港币3500元,尽快还清。u0026rdquo;原告共向被告借款人民币52500元、港币3500元,原告经多次催收无果,遂于2013年5月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上述事实,有借条及当事人陈述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欠原告借款人民币52500元、港币35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2500元、港币3500元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3年5月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视为其放弃相关抗辩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借款人民币52500元、港币3500元给原告黄**。

二、被告黄**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人民币52500元的利息原告黄**(利息按中**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从起诉之日即2013年5月7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182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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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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