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李*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上述申请执行人黄*与被执行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深龙法平民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332405元、利息39469.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6536元、本案执行费5576元,本院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财产申报表。同时,本院经向国土、银行、车管、工商、证券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终结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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