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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吴**与被执行人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广东**民法院作出的(2009)埔法民二初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黄**、黄**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受理费等共计1321874元及利息。该院执行立案后委托本院执行,本院已立案,案号为(2013)深龙法地执字第2824号。

法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所有的深圳**有限公司10%的股份。现当事人之间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黄**所有的深圳**有限公司10%股份的查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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