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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与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的委托代理人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2008年10月,被告毛**作为深圳**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总经理,自愿为该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0000元提供担保。2010年,深圳**有限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2011年1月17日,原、被告经协商签订一份《协议书》,确认被告已经归还原告60000元,仍欠200000元,被告承诺自2011年2月起每月支付不少于10000元至原告帐户,直至还清为止。但直到2012年12月,被告仅归还借款6000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银行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从《协议书》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2年9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借款之日止)。

被告辩称

被告毛**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8年10月,被告毛**作为深圳**有限公司的总经理,自愿为该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60000元提供担保。2009年4月22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1张,内容为“今借许**先生人民币二十六万元整,具体还款计划如下:1、2009年内还六万元整;2、2010年内还二十万元整。以前万得邦借条作废,以此为准”。2011年1月17日,原告(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一份《协议书》,内容为“万得**限公司于2008年10月向甲方借款二十六万元整,当时由乙方担保。由于万得**限公司停业只能由乙方先承担此笔借款,至今已还人民币六万元整,尚余二十万元。经过甲乙双方商定按以下方式分期偿还:1、从2011年2月开始支付,乙方同意每月支付不少于一万元给甲方帐户,直至还清二十万元人民币;2、甲方收满二十万元后,同时把以前的借条也交予乙方;…….5、每个月10日前至少一万元转到甲方帐户上,如果没有完成以上承诺,甲方将通过法律进行追讨,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但至2012年12月,被告仅向原告偿还借款60000元。原告遂诉至本院,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上列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借条、协议书、深圳**管理局注册登记信息查询单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条、协议书等证据能证实被告欠原告借款人民币140000元,本院确认被告欠原告借款140000元属实。原告诉请被告支付上述借款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偿还原告借款,理应支付借款利息。原告主张按照中**银行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从《协议书》约定的最后还款期限届满之日(即2012年9月11日)起计算利息,合法有据,本院亦予以支持。被告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毛**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许**借款人民币140000元。

二、被告毛**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许**借款利息(以人民币140000元为本金,参照中**银行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自2012年9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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