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邱**与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邱*鹏诉被告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赵**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颜**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邱*鹏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终结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邱*鹏诉称,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09年4月1日,被告称需要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下同)80000元,2009年4月14日借款50000元,并写有借条两张,80000元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09年8月1日前还清,50000元借条约定还款时间为2009年5月14日。如今双方约定的还款期限早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30000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及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09年4月1日和2009年4月14日,分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30000元。借条内容分别为:借条一“兹借到邱**现金人民币捌万元(¥80000元整)本人保证于2009年8月1日前还清,逾期不还,本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同意并自愿承担下述条款:一、逾期不还,按同期银行借贷款利率的四倍息直到还清之日同意。二、逾期不还,按财产折旧实际价钱抵押同意。借款人杨**2009年4月1日”;借条二“兹借到邱**现金人民币伍万元(¥50000元整)本人保证于2009年5月14日前还清,逾期不还,本人自愿放弃抗辩权利。同意并自愿承担下述条款:一、逾期不还,按同期银行借贷款利率的四倍息直到还清之日同意。二、逾期不还,按财产折旧实际价钱抵押同意。借款人杨**2009年4月14日”。以上借款共计130000元。借条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期后,原告经多次催讨后均未果,遂具状诉至本院并提出上列诉讼请求。

上述事实,有借据、银行存款明细单、银行交易查询清单和庭审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有原告提交的借据、银行存款明细单、银行交易查询清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关的抗辩权利,本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缺席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杨**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原告邱**借款人民币130000元。

本案受理费1450元(原告已预缴),由被告负担。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