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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谢*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谢**、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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