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谢**、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于2013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张**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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