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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被告因违反到期还款的义务,原告于201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被告偿还欠款本金19万元及支付利息57451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基于庭审查明的事实,被告欠原告债务本金19万元属实,原告主张被告返还,被告应依法及时予以偿还;原告主张的债务利息其中2011年3月10日、3月13日两笔借款合计12万元,被告应从2011年4月1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给原告;原告主张的利息中2011年6月18日、7月24日的两笔借款合计7万元,被告应从2011年7月27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李**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韦**借款本金19万元。

二、被告李**对2011年3月10日、3月13日两笔借款合计12万元从2011年4月14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计付利息给原告韦**;被告李**对2011年6月18日、7月24日的两笔借款合计7万元从2011年7月27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按照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韦**。

案件受理费5012元,公告费260元,合计5272元,原告均已预交,由被告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深圳**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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