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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林领诉钟传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领诉被告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领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刘**提供位于深圳市*(房产证号为深房地字第*号)房产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扣押、冻结被告钟**价值人民币5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六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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