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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诉邹某某、深圳**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减半收取1375元,由原告承担,保全费192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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