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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与卢**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卢**名下价值人民币44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某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40000元的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卢**名下价值人民币440000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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