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黄**诉被告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黄**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被告卢**名下价值人民币440000元的财产。担保人深圳市某某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金额为人民币440000元的财产保全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提供了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卢**名下价值人民币440000元的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