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肖*乔诉被告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肖*乔于2014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肖友乔自愿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肖**撤回对被告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1590.5元,退还原告肖**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71.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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