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生诉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生以其与被告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廖**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对被告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林**负担,多预交的部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