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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与廖**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生诉被告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生以其与被告廖**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4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廖**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林*生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廖**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林**撤回对被告廖**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75元由原告林**负担,多预交的部分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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