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刘**因与被上诉人周*养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2014)珠金法民一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刘**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陈**、刘**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九日
陈**与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杨*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陈**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雷**与钟**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程**、梁**、孙**、程**、孙**、何**、孙**与刘**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林**与邓**、梁**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霍**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俞**与黄**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邓**与罗**、邓**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唐**与温海、温**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