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因与被上诉人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4)珠斗法民一初字第5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徐**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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