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王*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因与被上诉人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4)珠香法民一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