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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清权与李**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XX与被上诉人李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2)珠斗法民一初字第6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余XX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上诉人余XX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余X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其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余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6385元,减半收取为3193元,由余XX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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