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霍**因与被上诉人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民法院作出的(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3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委托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30日向霍**送达了《预交二审案件上诉费通知书》,上诉人霍**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霍**没有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霍永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