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伟诉被告吕**民间借贷纠纷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郑**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63元,由原告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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