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亚女诉被告黄**、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王**、文亚女于2014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王**、文亚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文亚女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原告已预交29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王**、文亚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