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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述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的委托代理人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因被告未偿还2013年8月9日向原告的借款3万元,特向本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2、诉讼费及公告费由被告承担。庭审时,原告向本院提供了被告李**书写的借条一张,主要内容为:今借到王**现金人民币三万元正(30000元正),于2013年8月31日前还清。原告称上述借款系以现金形式一次性交付给被告,双方对于借款的利息未作约定。

本院基于上述查明的事实,认定被告李**于2013年8月9日向原告王**借款3万元且至今尚未偿还属实。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全部借款,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李**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王**借款人民币30000元。

付款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保全费320元及公告费5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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