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18日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冯**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原告冯**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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