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与被告陈*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邓**于2014年4月16日以另寻途径解决与被告陈*均的纠纷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均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邓**申请撤回对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邓**撤回对被告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31元,依法减半收取265.5元,由原告邓**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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