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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与颜**民间借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谢XX与被上诉人颜XX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2013)珠香法民一初字第20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谢XX向本院申请缓、减、免交上诉费,本院于2013年9月30日作出《缓交上诉费通知》,准许谢XX缓交上诉费至签收该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谢XX于2013年10月12日签收了该通知,但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诉讼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谢XX未按照本院指定的期限预缴上诉费,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谢XX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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