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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梁*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赵**因与被申请人梁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于2013年6月20日作出的(2013)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0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赵**申请再审称:(一)二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二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本案不应受理。但他在对本案起诉之前已对(2010)斗法民一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申请再审,并得到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二审法院在本案驳回他的起诉是不当的。(二)二审裁定认定赵**重复起诉是错误的。他第一次起诉的(2010)斗法民一初字第1507号案件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仅针对房屋买卖关系作出判决,当该买卖合同被解除后其债权将自动恢复,与他第二次起诉民间借贷纠纷的债权债务并不冲突,上述两者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因此,本案不存在重复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赵**诉梁网、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2010)斗法民一初字第1507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1507号判决)认定,赵**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在签订合同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及已向梁网、许**支付现金10万元,应负举证不能的后果。赵**在本案诉请要求梁网偿还15万元债务及利息,属于1507号判决所述双方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由于1507号判决已对该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评判,并以证据不足为由不予支持,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故赵**在本案中要求梁网偿还15万元债务及利息属于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又起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赵**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综上,赵**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赵**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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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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