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倪**诉被告张**、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张**、邵**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倪**自愿撤回对被告张**、邵**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倪**撤回对被告张**、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355元,由原告倪**负担,原告多预缴的人民币1065元,本院予以退回。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