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能与谢**、珠海**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朱*能诉被告谢**、珠海**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朱*能撤回对被告谢**、珠海**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5,791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人民币7895.50元,由原告朱*能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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