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陈**、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梁**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395元,因撤诉减半收取为7697.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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