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元诉被告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元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350元,减半收取67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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